前沿拓展:種植牙脫了 醫(yī)院負責嗎


2020年7月24日15時40分,在××路××路××西老體委門口處,陳某某駕駛湘P6××某某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南向北步行過路的汪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某受傷。經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陳某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汪某不承擔責任。汪某受傷后,在中醫(yī)院住院調節(jié)1天,醫(yī)療費2916元,在人民醫(yī)院住院調節(jié)50天,醫(yī)療費27022.42元,總計29938.42元,由陳某某墊付。后汪某又在人民醫(yī)院門診調節(jié),醫(yī)療費8378.8元。經一審法院委托經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對汪某傷殘等級及三期鑒定,鑒定意見為,1、汪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額枕頂部硬膜下血腫,經手術調節(jié),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2、汪某誤工18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90日。鑒定費2284.1元。假肢鑒定中心對汪某種牙、植牙費用、更換周期踐行鑒定及更換周期的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1、汪某義齒(右上2,3,4)種植牙修復,費用為人民幣7000元/顆,合計金額為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21000.00),更換周期為10年;2、汪某義齒更換次數依據中國人均預期壽命結合種植義齒更換周期及汪某本次受傷年齡進行核算。鑒定費3980元。

陳某某駕駛的湘P6××某某在財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后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汪某訴至一審法院。

汪某向法院提出訴請:1、依法判令陳某某、財險公司共同賠償汪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牙齒修復及更換費用、鑒定費等損失共計163110.29元;2、判令財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某某、財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經事故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依照道路交通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陳某某駕駛車輛在財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其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誤工費汪某雖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其舉證能夠證明確有勞動收入,證示2020年9月30日月工資3000元,從7月份停發(fā),但工資表為2020年4、5、6月份,每月3500元,應以公司出具的證明月工資3000元為準。關于陳某某提出的汪某牙齒受傷無證據證明的異議,有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照片、鑒定意見等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對此異議,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義齒種植修復,汪某的牙齒印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而殘缺,對口腔功能有一定的影響,修復義齒、種植牙均是為了彌補牙齒缺陷的功能,輔助實現其生活自理,屬于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符合殘疾輔助器具的特征,由此形成的費用,應為殘疾輔助器具費。關于更換次數,應為汪某受傷時年齡65歲,根據我國2020年公布的中國人均預期壽命為77.9歲,鑒定意見明確更換周期為10年,即77.9歲-65歲=12.9歲,大于10年2.9年,應認定為更換2次。關于汪某主張的醫(yī)療費16767.2元,根據汪某提供的證據,有醫(yī)療費票據的費用為8678.8元,其他無證據支持,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財險公司提出的應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15%的比例,因未向一審法院提供非醫(yī)保用藥范圍及比例,對此異議,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汪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分項:(1)醫(yī)療費8378.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50元/天×51天)、(3)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天×90天),共計12728.8元;2、傷殘賠償分項,(1)護理費8066.79元(49073元÷365天×60天),(2)誤工費18000(3000÷30天×180天),(3)殘疾賠償金55642.2元(37094.8×15年×10%),(4)義齒修復及更換費用42000(7000×3顆×2次),(5)鑒定費6264.1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共計137973.09,以上總計150701.89元。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汪某醫(yī)療費用10000元;殘疾賠償部分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2728.8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傷殘賠償27973.09元,總計30701.89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

一審判決: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判決生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汪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0000元;二、陳某某于判決生之日起十日內日賠償汪某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共計30701.89元。三、駁回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關于誤工費,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并未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年滿60周歲后是否產生誤工損失以及誤工損失應否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雖然被上訴人汪某在涉案事故發(fā)生時已年滿60周歲以上,但不影響其與相關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就職于大發(fā)展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再結合物業(yè)用工證明及證明,一審支持被上訴人汪某的誤工費并按照每月以3000元收入減少進行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

關于義齒種植修復費用,原判作為定案依據的假肢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系由原審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專門機構所做,該鑒定意見書具有客觀性和真實性,二審予以確認。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調節(jié)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敝?guī)定,原審根據該鑒定意見書意見,判決上訴人承擔汪某義齒種植修復費用,并無不當。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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